为鼓励我院师生参加各类省级大赛,扩大我院在全省乃至全国的知名度,扎实有效地推进我院参与各类比赛的工作,为学院争光,特制定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各类省级及以上大赛获奖的奖励办法。
一、学生参赛
1. 个人(单项) 单位:元
| 第一名 | 第二名 | 第三名 | 第四名 | 第五名 | 第六名 | 第七名 | 第八名 |
全国 | 3000 | 2500 | 2200 | 2000 | 1800 | 1600 | 1500 | 1400 |
省级 | 600 | 500 | 400 | 300 | 250 | 200 | 150 | 100 |
2. 团体 单位:元/人
| 第一名 | 第二名 | 第三名 | 第四名 | 第五名 | 第六名 | 第七名 | 第八名 |
全国 | 2000 | 1600 | 1200 | 1000 | 800 | 600 | 400 | 300 |
省级 | 500 | 400 | 300 | 250 | 200 | 150 | 125 | 100 |
3. 市级。参照省级比赛的50%进行奖励。
4. 六人以下(含六人)参加的竞赛项目,每人按实际名次按单项标准发放,团体比赛以等级发奖的则按实际名次的最前位发放(如一等奖2队,二等奖4队,我院获二等奖,则按第三名发奖)。超过八名的获得等级奖的按第八名标准发放。
获道德风尚奖(精神文明队),按全国级2000元/队,省级500元/队。
二、指导教师
1. 按学生单项获奖标准发放,有单项的团体奖,教师按学生人均标准2倍计。
2. 无单项的集体项目,12人(含)以下的教师按该项目学生奖金总额发放。12人以上的按学生人均数标准五倍发放。
三、体育比赛的奖励费用在学院体育专项经费中支出;其它比赛的奖励费用由学校财务开支。
四、解释权归教务处。
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