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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科部兼职教师管理办法(试行)
来源:社科部    作者:社科部   时间:2013-12-25   人气:

为进一步加强社科部兼职教师队伍建设,规范兼职教师队伍的管理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
一、聘用条件

社科部聘请兼职老师原则上应为高校在岗教师、在读硕士研究生、高水平运动员或教练员。兼职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,中级及以上职称(务)的比例不低于50%。

二、聘用程序

1.各教研室于每学期结束前完成下一学期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,并负责发布兼职教师招聘公告、组织招聘考核、审核任职资格,将聘任情况汇总上报社科部办公室;

2.社科部办公室确定聘任等级、发放聘任证书等。聘任工作总结报学院人事处备案。

3.各教研室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。《兼职教师审批表》、《兼职教师聘用协议》等由系部留存。
    4.社科部于每年年底上报本年度兼职教师聘任名单及相应等级,由人事处对兼职教师队伍职称构成情况进行考核,纳入各系部年终部门考核指标。

三、教学管理

1.学期初以教研室为单位将授课计划整理报社科部办公室备案;

2.社科部办公室负责检查各教研室兼职教师的教案,并根据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,不定期抽查其课程讲授、辅导、作业批改,组织听课,检查其教学质量。在对兼职教师的教学检查中发现问题以及学生的意见和建议,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,指导并督促其针对问题改进教学;

3.社科部办公室负责兼职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,负责对兼职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监控、检查和评价,负责按月计算、审核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,并报教务处备案;

4.社科部在学期末将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本学期兼职教师学评教成绩,综合督导室的考核意见进行学期考核,考核分为优秀、称职、不称职三个等次,考核不称职者不再续聘,考核结果报教务处、人事处备案。

四、聘用报酬
    1. 兼职教师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由人事处、教务处、财务处根据社科部兼职教师承担课时比、职称比进行核拨。社科部在人事处核拨的兼职教师专项经费预算范围内,自行计发兼职教师报酬,相关税费由社科部承担(兼职教师报酬发放实行系部二级管理,需报人事处备案),标准如下:

职  称

课时费

伙食费

讲座费

教  授(国家级教练员)

100元\节

12元\天

2000

副教授(高级教练员)

80元\节

12元\天

1500

讲师或硕士(含在读)

(中级教练员、一级裁判员)

60元\节

12元\天

800

助教或本科学历

(一级运动员)

50元\节

12元\天

附  则
   本办法自2014年1月起执行,原有的办法以此为准。

 

 

社科部

2013-12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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